文娱-动漫类目为什么还要补充出版资质,我们只是运营方,不做内容的制作与出版?
发布于 5 年前 作者 minshao 13522 次浏览 来自 官方Issues

我们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是官方所要求的出版证件非常难以办理,因为我们本身并不涉及到内容的制作和出版工作,所有内容都是来源于第三方合作方合规、有版权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都可以在电视端进行播放,已经通过了牌照方审核。

2 回复

你好,根据政策法规依据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八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涉小程序开放的服务类目、部分对应资质要求及相关法规政策等内容,详情参考:https://developers.weixin.qq.com/miniprogram/product/material.html

你好,目前移动应用提审平台暂不要求提供相关资质,你可跳过资质继续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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