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微信平台仅保护指定的商标注册类别?如无注册该指定类别的,就不予保护?
你好,我想问下,我司以已注册商标在微信视频号中注册,显示为该昵称已被占用。公司这边以对该用户进行投诉,要求对方更改昵称,然而微信系统通知投诉不通过,要求我方提交对应类别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投诉单号:8202012214199672973.
我司已注册该商标选注了10个类别,也在微信上注册过公众号,在抖音也有一定的粉丝量。并且该商标系列的动画片以及电影均在各大知名播放平台播放,具有广泛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认识。
根据贵司的官方文件《微信视频号运营规范》第三条第5款规定:无正当理由,帐号名称与他人法律上的在先权利(如商标权)、微信公众平台已有的公众号名称、其他平台有广泛知名度的帐号名称重复或存在混淆的,可能会无法注册。任何以包括但不限于添加无实质意义的字母、符号等方式作为避开、绕开名称规则的帐号,也可能无法注册;已经注册的,也将视为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理。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仅保护特定类别的商标,且注册商标共45类,难道贵司仅保护其中之一?该商标及其产品的版权均归属于我司,依法应受到保护其独占权利,请问贵司为何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