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主题
诚实守信 一路畅行
民航信用宣传标语
1.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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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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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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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于律己,尊规守纪;以德立身,明礼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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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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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一路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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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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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无信而不达,人无信而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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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诚信,从我做起
一.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讲话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由社会法律制度、教育、文化以及专业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等诸多元素构成的社会治理系统,是社会诚信的制度保证。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同时也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因此,“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反对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因此更应当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自觉维护人民的利益。信用体系建设要站在全局高度,坚定不移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地位,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供保障。
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信用工作的决策部署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持续推深做实“八严八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坚持抓疫情防控,特别是遏制疫情扩散。
2.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各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抓好“一责两案”,即落实疫情防控领导责任制、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个方案,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制,落实专人专班负责疫情防控,细化各个岗位的职责分工和各个环节的防控措施。加强返岗人员疫情排查,强化复工复产保障。全力做好运输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返岗的对接和服务,规范旅客进出站健康检查,强化在途疫情防控,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宣传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
关于诚信,民法典的这个规定,你需要了解!
诚信是人的第二“身份证”,人人都应信而有征,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说话算数,童叟无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保密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诚信原则对法院裁判民事纠纷具有积极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间、民事主体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法规政策文件的精神
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制
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向市场主体有序开放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培育具有全球话语权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易+”工程。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加强违法惩戒。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疫苗安全为重点,健全统一权威的全过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物权、债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相关法律制度,从立法上赋予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平等地位并平等保护。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修订反垄断法,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农业、财政税收、金融、涉外经贸等方面法律法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进新经济领域立法。健全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对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的重大改革,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统一授权后,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和实践创新。
五.宣传民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与成效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有五章三十一条,将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其中关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民航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移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要求建立相对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等记录,并对因一般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视情从严管理,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相对人联合惩戒,采用多种手段从重处理,达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效果,从而加强民航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
(一)违法失信信息的分类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两种信息,简称灰名单信息和黑名单信息。
《管理办法》的灰名单信息的判断标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规划纲要》“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的要求,以相对人是否违法为标准;二是同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标准对接,以是否应当记入信用记录为标准。满足以上两种标准之一并且不属于黑名单行为的即列入灰名单。相关内容见《管理办法》的第四条。
关于黑名单,《管理办法》共规定了15种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应当列入黑名单。详细内容见《管理办法》的第八条。
(二)信用信息的采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重点管控的第一个环节,共有两条渠道。
第一条渠道是由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监管局等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管理部门”)以属地采集为原则对信用信息实施采集。信息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信用信息即采集上报,记入相对人的信用记录,形成灰名单和黑名单,由民航局统一公布。详细内容见《管理办法》的第六、七、九条。
信用管理部门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变更。以上内容见《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另一条渠道是其他社会主体提供。对于社会主体提供的其自行收集记录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信用管理部门予以参考使用。相关内容见《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信用记录的使用是重点管控的第二个环节,共分两种类型:对列入灰名单的视情从严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运用多种手段联合惩戒。以上内容见《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
(四)信用记录的移除
信用记录的移除是重点管控的第三个环节,以期满移除为常态,以审核移除为补充。
灰名单信息采用期满移除方式,自记入信用记录之日起一年后自动失效;黑名单信息实行审核移除方式:一是相对人在信用记录有效期内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原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原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移除。信用记录有效期为一年,但因“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的、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或者处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原因记入信用记录的,信用记录有效期为三年;二是相对人实施信用修复行为后,可以向信用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信用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后移除,不受有效期限制。相关内容见《管理办法》的第十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