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外卖类目申请,为什么不可以使用关联总公司的许可证?
我们分公司业务(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开上滨州当地线上团餐业务,所以需要开通“餐饮—外卖平台”分类,我们上传的是我们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电信经营许可证,被微信拒绝了原因是主体不一致。我们分公司开展业务一直使用总公司资质,并且符合工信部要求符合法律范畴。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主体,请微信同事仔细审核并根据国家法律要求。
另外分公司的业务也不可能转到总公司,我们全国每个城市都有分公司,做这个业务注册小程序都用总公司主体也根本不现实,请微信的同事合理合法的跟进解决。
这种情况属于同主体、同主体、同主体,不是名字有差别就不是同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