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主体下有场馆a,场馆a本身并未注册商标。现由B公司代注册运营场馆a的服务号,注册主体为B公司,认证名称时,场馆a无法出具商标授权函,这样审核能通过么?
出具场馆a与B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合作授权书是否可行?
请问具体是什么场馆? 有相关的合作协议吗